生育保险正式并入职工医保 “两险合并”会影响职工医保待遇吗?

桂林晚报 2020-01-06 12:19 大字

去年7月,自治区医保局、区财政厅、区卫生健康委、广西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如今,“两险合并”已正式实施,桂林实施得怎么样?实施后单位和职工缴费有何变化?职工保险待遇会受到影响吗?

生育险“跟着”医保“走”

《实施方案》提到,广西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两险合并”实施后,可以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广西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为做好桂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桂林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也印发了《桂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两险合并”并不是说“五险”变“四险”,只是在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参保登记方面,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有些单位职工的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并不在同一个地方参保,这样报销不同的险种就可能需要两地跑,所以合并后还是建议在常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目前期限已过,未按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期间待遇不变

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有哪些变化?记者了解到,“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桂林市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单位缴0.5%,个人不缴)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8.5%,个人缴2%)的缴费比例之和(单位缴9%,个人缴2%)。

合并实施后,补缴2020年1月及其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申请补缴之月的缴费基数为补缴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桂林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正处于停机切换中,因此各类缴费也处于停办状态,预计会持续到1月8日,届时“两险”就会按照新规则进行缴费。

而“两险”的待遇支付与原来基本一致。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桂林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按规定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待遇由接收转移关系的统筹地区负责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该工作人员提醒,合并实施前,因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无法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的,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其职工仍继续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两个月以上的,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前,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补缴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再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桂林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记者林扬唐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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