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上班路上摔伤 企业没买工伤保险 我的医药费谁来付?

桂林晚报 2020-01-03 10:33 大字

近日,桂林市阿比克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王小姐,在上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她原本以为公司帮她买了工伤保险,公司会帮她垫付医药费。然而,公司竟然没有给她购买工伤保险,理由是她还处在试用期阶段。王小姐和家人要求公司垫付医药费未果,为了不耽误手术时间,不得不自己支付。

上班路上遭遇车祸

市民王小姐是桂林市阿比克健身有限责任公司“联达店”的一名会籍顾问,入职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同年12月2日,她和公司签订了工作合同。

2019年12月19日晚上10点,“联达店”吉姓销售经理召集王小姐等10名会籍顾问开会,让他们次日去“万福店”上班。当晚,吉经理再次在微信工作群内提醒大家去“万福店”打卡。

12月20日,天下着雨。上午9点30分左右,她经过沙河立交桥头,因为道路湿滑,电动车失控撞到路边花圃。这时,恰好一辆满载货物的电动三轮车从身后超车,她连人带车倒在路上。

王小姐说:“我也搞不清楚是自己摔倒的,还是被那辆电动三轮车刮倒的。电动三轮车司机把我扶了起来,就驾车离开了。”

随后,王小姐跟吉经理说了自己遭遇车祸的事,并请了假。

当天下午三四点,王小姐觉得呼吸困难,遂来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看病,医生拍片后诊断,王小姐锁骨骨折错位,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预计费用要1.5万元。

事后,王小姐报警联系上了象山交警大队,民警让她12月23日去大队录口供。由于那天刚好是王小姐做手术的日子,民警便让她出院后再去。

公司未帮买工伤保险

2019年12月20日下午,得知自己要接受手术治疗后,王小姐联系吉经理,希望公司报工伤保险。吉经理答复说,要向店长反映。当晚,吉经理在电话中告诉王小姐,公司没有帮她买工伤保险,买工伤保险的钱算在她的工资底薪里。

吉经理连夜赶来医院,提出垫付医药费2000元,但要王小姐母亲邓女士写下一张借条。此举遭到邓女士拒绝,吉经理也就没有垫付那2000元钱。

12月21日,“联达店”店长来医院看过王小姐,了解了她的伤情,但没有提其他事。

邓女士告诉记者,她女儿是在上班路上遭遇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公司应该帮忙垫付医药费,事后再报工伤保险。

“12月22日,我女儿与公司吉姓经理联系,吉经理让我女儿去劳动局告,走司法途径也行。”邓女士说,公司这样的态度让她感到很无助。之后,吉经理的电话打不通,发了短信过去也未回。

12月23日下午1点至3点,王小姐接受了手术治疗。当天下午,“联达店”店长和公司李姓人事经理来医院看望王小姐,送上2000元慰问金。他们原本还让邓女士写个收据,邓女士以“慰问金不需要写收据”为由予以拒绝,他们也没再坚持。

公司到底能不能帮王小姐报工伤保险?邓女士说:“我专门问过李姓人事经理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正面答复,她说公司流动人员多,没有买,但她又说没那么快。”

12月28日,王小姐出院,共花费1.3万多元。一年后,她还要接受一次手术,将锁骨上的钢钉取下来。

公司表示将承担相应责任

2019年12月31日上午,桂林市阿比克健身有限责任公司李姓人事经理接受了记者采访。

李经理介绍,王小姐于2019年11月12日入职,经过7天培训后,于11月20日投入工作。目前,王小姐是新员工,即处在试用期阶段,三个月后才转正。

李经理表示,王小姐处于试用期阶段,公司确实没有帮她购买工伤保险。按照公司规定,王小姐转正之后,公司才会帮她购买工伤保险。不过,在员工试用期内,公司将购买工伤保险的钱以“补贴”的形式放在他们的工资底薪里。

对于王小姐母亲邓女士和吉经理在沟通上所产生的问题,李经理也做了解释,邓女士一开始就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流程来处理这事,公司方面的意思是,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是先要走工伤认定流程。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李经理表示,尽管公司没有给处在试用期阶段的王小姐购买工伤保险,但一定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下,公司就是在等交警部门对王小姐所遭遇交通事故做一个认定,再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该公司承担的责任公司一定会承担。

试用期员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广西优寻律师事务所陈翾律师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王小姐虽为试用期员工,但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给员工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其中第十七条还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与试用期满后的有关规定有所差异外,其他权利都是一样的,即试用期员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王小姐在上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若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非王小姐负主要责任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紧急医疗救治等原因未在现场报警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工伤认定的申请,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记者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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