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秀峰法院再审判决对“被担保”予以纠正

南国今报 2019-12-11 15:56 大字

《签名被伪造“天降”800万元本息债务》后续

今报记者王缉宁

因莫名成为“担保人”,柳州市民徐立东被卷进桂林的两个案子中,要对桂林南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800万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今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

后经司法鉴定,他和另一个被告胡俊国涉案的担保签名均系伪造,两个生效的“糊涂案”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峰法院)重审(见本报2019年10月9日相关报道)。

近日,秀峰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对涉及原审被告徐立东、胡俊国向原审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实认定有误,导致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在再审判决中,除维持判决原审被告南华公司需承担800万元本息债务,以及其他担保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外,驳回了担保公司要求原审被告徐立东、胡俊国,因上述债务对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诉请。

对于原审被告徐立东提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还存在担保公司与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三方共谋骗贷的嫌疑的主张,秀峰法院称徐立东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接到秀峰法院的再审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徐立东及代理人告诉记者,再审判决没有查明交通银行桂林分行是否真实支付500万元给南华公司,以及担保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代南华公司偿还了300万元给建行桂林分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该行为涉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

再审质证时,原审被告徐立东和胡俊国均提出,自己的身份证被人伪造、变造,导致缺席原审及未收到原审判决书的后果,该行为违反我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但再审判决书却只字未提,也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对此,徐立东表示,他将在法定期限内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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