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生土长的“农村娃”为何不能分到土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他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桂林晚报 2019-08-20 19:42 大字

韩江(化名)是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某村委村民小组的成员,虽就职于卫生院,但仍在村内居住及生活。由于政府向村里进行征地,2018年8月,村民小组经讨论后制作了《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韩江属于空挂户,不在享受分配土地赔偿款之列。对此结果,韩江表示不能接受,遂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75000元。

日前,七星法院审结了这起村民状告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院方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在该小组出生,户口及居住均在该小组,但其已经丧失村民资格,故驳回其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19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在外读书工作户口和生活仍在村里

韩江,是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某村委村民小组“原著居民”,其父母均为该组的成员。1977年其出生之后,父母即将其户口落在该组。韩江于1993年考取柳州卫生学校,因学校要求,韩江便将户口迁至该校。

1996年7月,韩江从学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原址延续至今。1997年,韩江进入象山区二塘乡卫生院工作,并于2000年考取该卫生院的事业编制。

自2001年1月开始,卫生院陆续为韩江交纳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韩江虽在卫生院上班,但仍居住在村里。

城镇发展遇征地未获分配起纠纷

韩江所在的村属于桂林七星高新辖区,为促进该区经济发展,政府引入了万达项目,其所在组的土地在该项目范围内。2018年8月,该组就被征用的土地经村民讨论后制作了《分配方案》一份,内容为:“该村村民就2016年土地补偿分配的事宜,经过多次召开村民大会讨论,主要讨论出以下方案:参与2016年征地补偿分配的对象为征地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在此日期(包含4月30日)之前出生死亡的,在户籍上有登记的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本组的村民。其中从单位迁回的户口以及空挂户的情形一律无享受。”

随后,村民小组以韩江属于空挂户为由,不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韩江认为,其在该组出生,虽然读书时把户口迁出过一段时间,但毕业后又迁回了原址,并一直在村里面居住、生活,且未在城市购买房屋,与同村在城市打工且购买了城镇社保的人员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难道就是因为自己成绩好,考上事业单位,所以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韩江无法接受该结果,遂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

法院定义村民资格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关键是判断土地补偿款确定的时间段内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韩江虽然自出生之日起将户口登记在村民小组,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从学校毕业后,虽将户口迁回村民小组处,亦在村中居住,因自1997年开始韩江已在卫生院工作,其收入均来源于卫生院,卫生院亦为韩江交纳了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自此其已经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虽然韩江的户口仍在村民小组,但实际上已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其已丧失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村民小组未给其发放土地补偿款并未侵其合法权益。至于韩江提出的村民外出打工并交纳城镇社保,却仍能分配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因这种情形交纳的城镇社保具有不确定性及非持续性,这些村民只是暂时离开家乡,其仍依赖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并未脱离村集体,故未丧失村民资格,仍能分配土地补偿款。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韩江的诉讼请求。

记者蒋璇通讯员周素琴黄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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