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被判侵权并赔款 法官提醒:使用网络图片,要注意这些雷区

桂林日报 2019-08-07 09:48 大字

□本报记者陈静通讯员廖俊凯

一图胜千言,有图有真相。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人都成了“摄影师”,如今图片逐渐成为了网站资讯、商业宣传中吸引用户的重要元素。近年来,图片侵权类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最近,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家公司未经作者允许,擅自使用其作品在该公司经营网页。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1500元。

小陆(化名)是一位在风景摄影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职摄影师,其摄影作品多次在摄影大赛中获奖。2018年上半年,他发现位于瓦窑的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页面上,使用了一幅自己于2011年创作的摄影作品。此照片,他已于2013年12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该公司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将我的作品用于营利,这是对我作品的侵权。”小陆将该公司诉至叠彩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并承担他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

庭审中,被告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摄影作品归属无异议,但辩称,被控侵权图片系被告从互联网上下载,下载时网页未提示有版权声明,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并且网站已于2018年6月份关闭停止运营,涉案被控侵权图片仅起到美化作用,公司并未将该图片用于营利。

经过双方举证,法院认定,被告网站上发布的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名称内的涉案摄影作品无实质性差别,根据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上述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小陆。

法官介绍,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上传、发布该图片,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幅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被告随意从互联网上转载、使用涉案图片,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相应报酬,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合法,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对其因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及被告获利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鉴于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系用于文章配图,侵权程度有限;而涉案摄影作品内容为城市建筑,其创作难度及艺术水准相对不高,综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其他因素,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元,数额过高,法院予以酌情确定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陆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使用网络图片,应该注意这些雷区:

一、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下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二、加工改造后也是侵权。“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办案法官解释道。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改造和使用著作权人的图片,同样构成侵权。

三、“非营利目的”不是挡箭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12种以外,其他的即使是“非营利目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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