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消协发布2019年第一号消费警示 预付卡到期商家应给予退还余额或者延期

桂林晚报 2019-03-14 15:0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周锦珊记者秦丽云)13日,桂林市消协发布2019年第一号消费警示:预付卡到期,商家应给予退还余额或者延期使用。

近日,桂林市消协调解了一起因游泳卡到期引起的纠纷。市民周女士花2500元在桂林市一健身城办理了一张50次实名游泳卡。前几天正想去游泳时,发现自己的卡已经过期了。周女士立即与发卡方经办人联系,经办人回复说预付卡到期就不能再延期使用了。因还剩下30次左右没有使用,眼看自己卡里的1500元就这样化为乌有,周女士心有不甘。她在网上查询相关法律,得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此外,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不得另设有效期。双方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周女士与发卡方经办人再次联系,并把这些法规发给对方看。不料,对方却对她不理不睬。无奈之下,上周,周女士来到桂林市消协投诉,寻求帮助。

消协的工作人员查明情况后,立即致电该健身城,告知投诉的详情,并请他们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给周女士的游泳卡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使用期限。健身城的店长很重视,答应马上给予核实解决。经过协商,该健身城已与周女士达成协议,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针对此案例,桂林市消协特向广大市民和相关经营者发出警示:预付卡到期,商家应给与退还余额或者延期使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除了要谨慎选择商家、理性充值、注意签订合同、保存发票证据外,更要在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后主动维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像周女士一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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