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布实施意见 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变相垫付团费

桂林晚报 2018-08-20 12:3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庄盈)日前,桂林市旅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变相垫付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这是三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出台的指导意见,将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意见》对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市导游协会、市旅行社协会分别作了要求。其中,对旅行社提出,应建立一支与其接待能力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导游队伍。自用工之日起,应与本社导游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签订一个月以上时限的劳动合同;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协会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导游,也应当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旅行社临时聘用其他单位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征得其单位同意并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对于没有用人单位、没有社会保险的导游,旅行社及导游服务机构应拒绝使用。旅行社及导游服务机构使用没有社会保险的导游,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导游和用人单位依法共同承担责任。

同时,旅行社要为本社导游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旅行社聘用非本单位导游带团的,应当在导游服务费中包含导游应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对于导游薪酬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旅行社和导游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导游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和“人头费”,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变相垫付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并要求通过市导游协会与市旅行社协会等行业组织定期对桂林市的导游服务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制定并公布桂林市导游服务费指导性标准;旅行社与导游应按照不低于集体协商的导游服务费指导性标准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服务)协议,支付或领取劳动报酬。

《意见》要求市导游协会应充分发挥导游行业组织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做好对导游会员的行为引导、规范约束、权益保护,组织实施导游注册、职业培训、宣传推广、咨询交流、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

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出台后,将会同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一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及导游服务机构聘用和使用导游用工情况和劳动保障机制的监督检查,共同建立旅行社使用导游及劳动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真正从源头杜绝“零负团费”现象,维护公平公正的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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