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平常的转账竟引发一场官司
本报讯(通讯员邢卫斌陆艳梅)一天,桂林某技校的财务像往常一样去银行转账,谁料这一次普通的转账竟引发了一场官司。桂林某技校是一所培训一般技能的中等职业学校,桂林某培训学校是一所专门为拟出国的人培训英语的学校,双方究竟为何会因一次转账而引发一场官司?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场官司做出了终审判决。
转账方自称误转无证据,一审败诉
2016年5月27日,桂林某技校的财务人员将一笔款项75000余元以转账的方式打入桂林某培训学校账户,支付凭证上载明的预算项目为2016年中等职业免学费补助金———其他工资福利,用途为艺校2015—2016年第二学期免学费。几天后,技校财务人员发现这笔款项转错了,便去找该培训学校商量退款,但多次交涉后该培训学校仍不将款项退还。无奈,技校将该培训学校及该校负责人告上了法庭。
技校方诉称,技校与培训学校曾有业务往来,但之前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此次转款实乃财务人员误转,请求判令被告返还75000余元并承担利息3000余元。桂林某培训学校应诉后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误转款的事实,是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结算后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培训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认与被告培训学校存在业务上的往来,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前发生了多少业务,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结清。原告仅提供一张支付凭证无法证实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原告陈述转款行为是受第三方的委托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桂林某技校的诉讼请求。
二审证据有补强,上诉获赔
案件判决后,桂林某技校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技校方上诉称,一审认定的“原告与被告桂林某培训学校素有业务往来”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起诉时称的“曾有业务往来”,是受存在联合办学业务关系的艺校委托转过两次款到被告账上,原因是当时艺校在更改设立登记,暂无账号,而要求技校帮忙将钱转到被告培训学校,并没有委托进行第三次转账。除此之外,双方并无教育培训业务往来。技校还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技校上诉主张成立,培训学校无任何证据证实与技校除发生前述二次转账业务外还存在业务关系,技校在一审起诉状中称的“曾有业务往来”实属笔误,故对培训学校的主张不予采信。培训学校取得所转款项缺乏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
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培训学校返还技校75000余元及利息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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