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没买交强险 事故无责也要赔款

桂林晚报 2018-03-13 1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晓东通讯员邓志芳)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辆,按照规定必须购买交强险。荔浦县村民罗某的拖拉机未购买交强险,去年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虽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受害人起诉后,荔浦法院一审判决罗某赔偿1.2万元。此案诉至桂林市中院后,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罗某仍想不通。经法官耐心释法,近日,罗某将赔偿款送到了法院。

去年3月的一天晚上,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马岭镇往荔浦县城方向行驶。当龙某在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驶过左侧车道,与对向由廖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廖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又与电动三轮车后罗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廖某十级伤残。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承担次要责任,罗某无责任。

由于罗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未购买保险,廖某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与罗某协商未果,遂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索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0余万元。

荔浦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廖某20余万元,罗某承担1.2万元。

“罗某的大中型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辆,应当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案主审法官、荔浦县法院民二庭胡海淘介绍。

胡海淘说,一审时,罗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开庭都不到场。在领到判决书后,他还是十分不解,对自己无责还要赔偿有次要责任的廖某想不通,并坚持不予赔偿。

“案件后来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罗某需承担1.2万元赔偿的判决。”胡海淘说,二审判决下来后,他们对罗某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其大型拖拉机因未购买交强险,虽然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依法应承担无责赔付的交强险限额1.2万元。7日,罗某最终同意赔偿廖某,并把1.2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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