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人命官司,都因燃气热水器安装不规范引起法院判决涉事房东或商家负赔偿责任

桂林日报 2018-02-14 12:08 大字

近期,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两桩因浴具安装不规范,使用时不注意而酿成的惨案。事情均发生在寒冷的冬天,因天气寒冷,当事人洗澡时窗户紧闭,加之空间狭小空气不流通,最终造成两个花季少女因一氧化碳中毒,离开了人世。

□本报通讯员梁春弟陆艳梅

借住亲戚所租房子女儿中毒身亡,母亲将房东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在2017年1月份,离异母亲蒋某带着女儿娜娜(化名)借住在外甥女所租的房子内。天气十分寒冷,门窗紧闭。娜娜在与表姐一同洗浴时,因使用的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排烟管道,加之房间狭小空气流通不畅,最终造成二人中毒昏迷。蒋某回来后发现二人躺在床上昏迷不醒,立即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表姐经抢救捡回了一条命,表妹娜娜却没有那么幸运,因吸入一氧化碳过多导致抢救无效,最终失去了生命。

事后,蒋某找房东商量赔偿事宜未果,于同年4月将房东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7万余元。理由是事故发生在被告所有的房屋内,被告没有提供足够安全的出租屋、卫生间的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排烟管道,被告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自己女儿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黄某则辩称,房屋系出租给第三人居住,并非是给死者娜娜居住的,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作为死者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应对这次事故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房东担责30%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确认死者娜娜是因使用燃气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对于房屋所有权人黄某作为出租人是否存在过错,及所提供的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及出租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提供具备使用条件无安全隐患的出租物。房东黄某在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违反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关于“应当将排气管道接至室外”的规定,致使燃气热水器燃烧不充分时产生的一氧化碳不能及时排出室外,加之房间狭小,空气流通不畅,形成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是致使娜娜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故法院判决房东黄某对娜娜一氧化碳中毒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二审改判:房东担责60%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房屋承租人会使用燃气热水器的情况下仍未安装排烟管道,致使涉案出租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该安全隐患与娜娜的死亡后果存在密切的因果关系,因此,被上诉人黄某对事故造成娜娜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黄某承担60%的责任。

另一起一氧化碳中毒官司:商家与死者监护人各担半责

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审理了另一起因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而酿成的案件。

初一学生琪琪在自家卫生间内洗浴时,也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离开了人世。事故发生后,琪琪的父母认为是商家安装洗浴设施不规范,从而酿成了惨祸,于是将涉事商家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和安装方,应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安装服务,其明知在浴室内安装此种燃气热水器无排烟管道会存在安全隐患,仍为其安装在浴室内,最终导致琪琪死亡,被告李某的错误安装行为对琪琪的死亡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而琪琪死亡时只有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安装该燃气热水器的浴室内洗澡,其监护人对于使用在浴室内安装有无配备排烟管道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洗浴会存在安全风险的常识应当有所了解,对被监护人的死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李某的责任应以5:5比例进行划分。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对此案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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