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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最低工资标准2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增幅为20%左右

桂林日报 2018-01-30 1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黄蓉)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这次调整的增长幅度在20%左右。调整后,桂林市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据悉,自1995年广西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广西第12次调整。调整后,桂林市城区由原来的1400元/月增至1680元/月,每月增加了280元,增长幅度达到20%。桂林市辖各县、自治县由原来的1000元/月增至1300元/月,每月增加了300元,增长幅度达到30%。

据介绍,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薪酬和待遇的增长。

一涨———失业保险金涨得多。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待遇明显提高。

二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跟着涨。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照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也相应提高。

三涨———试用期工资跟着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

四涨———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上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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