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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宠物粪便要及时清理

桂林日报 2018-01-23 17:28 大字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专家解读: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在《条例》中对饲养家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养宠物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养宠物的家庭日益增多,如果在外出遛宠物时不及时清理它们的粪便,对市容环境卫生影响颇大。对此,市城管部门也接到不少市民的投诉。“我们参考南宁2015年修订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里面对个人携犬出户做了相关规定,其中一条就是要‘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根据《条例》规定,未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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