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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

桂林日报 2018-01-21 11:59 大字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九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的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不得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

专家解读: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条例》第二十九条就是关于环境卫生管理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更加细化。

第一项主要指的是车窗抛物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的行为中就有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交警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窗抛物这一随意的动作却能给他人或其他车辆带来一定的危害,一是增加行车不安全因素,后车为了躲避丢出的物品容易发生剐蹭或追尾事故;二是车辆高速行驶时,把物品抛出若砸到后车,杀伤力是很大的;三是环卫工人为清理被抛到机动车道上的垃圾也很危险。在去年桂林市开展的“全民拍”举报道路交通违法活动中,车窗抛物这一交通违法行为就在举报范围内。此外,《条例》还将严重妨碍市容的传统陋习纳入禁止范围,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也被禁止。

《条例》规定,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记者刘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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