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关于开展城市垃圾经营审批工作的公告
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凡在桂林市象山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桂林市象山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将按规定予以查处!
联系电话:0773-3826431、3835632
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6号
桂林市象山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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