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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房屋面积“多退少补”是否合理?

南国城报 2017-09-29 13:17 大字

居桂林微信

@不停的漂流瓶:近期看中了一套房源,准备签合同,但是合同中对于房屋面积和价款的约定都是“多退少补”,这一条款是否合理?

居桂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则按照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处理。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但这样处理有个前提——合同未作约定。可实际很多购房合同中对于房屋面积和价款的约定都是“多退少补”,这样当房屋面积出现问题时,就只能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多退少补”看似合情合理,但实际对于购房者而言很不公平,购房者会因此承受较大的风险。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这部分内容留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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