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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物业服务,可否拒交物业费?

南国城报 2017-05-05 15:09 大字
居桂林微信

@阳光明媚:2010年初,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露天平台积水,水渗至自己家中导致墙面发霉、脱皮,严重影响居住环境。物业公司对此推卸责任,我在一气之下没有交纳2010年的物业费。当年年底,物业公司因业委会改选撤出小区。而2013年11月,物业公司要求我交纳所欠物业费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我觉得物业公司撤出小区3年多后,才向我起诉追讨,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请问遇到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时,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法院是否支持物业公司的追讨请求?

居桂林

物业管理的前提是物业服务合同,当初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与业主已经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不能履行物业合同或业主觉得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监督其工作,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更换物业公司,但物业费是不能拒交的。如果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起诉的方式追讨。因此,这位读者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

不过在这位读者的案例中,其欠交的物业费计算期限从2010年年初至物业公司撤出小区之时即2010年年底。在2010年年底至2013年11月公司起诉至法院这期间,物业公司是否曾经向该读者催收过物业费是计算诉讼时效的关键因素。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催交或物业公司不能举证曾经向该读者催交物业费的,那么该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读者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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