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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能随便“归属”一商家因格式条款被查处

桂林日报 2016-11-17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梁朝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相信大家对这句话并不陌生,一些商店搞活动,大多会有这句“店规”。近日,桂林一家汽车修理店在大酬宾活动广告中,因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涉嫌以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利,工商部门介入调查。

前不久,位于象山区的这家汽车修理店开业,为了吸引客户,这家店推出了开业大酬宾活动,对外发放了“贵宾卡”、“白金卡”及“钻石卡”三种会员卡,而拿到卡的消费者发现,每种卡背面的“持卡须知”中均注明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一些消费者不理解,便拿着卡到工商部门咨询。

面对消费者提供的会员卡,象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商家的行为涉嫌违法。于是,执法人员来到这家店进行检查。检查中,该店负责人对于违法行为完全不知。执法人员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商家停止发放印有相关内容的会员卡,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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