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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押金”被叫停 改收“履约金” 物价部门:类似行为如情节严重依法可处最高200万元罚款

桂林晚报 2013-09-05 20:40 大字

[摘要]物价部门:类似行为如情节严重依法可处最高200万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陈延明)近段时间,临桂“汇荣·桂林桂林”小区多名业主把物业公司投诉到物价部门,原因是物业公司向他们收取装修押金等费用。业主们认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这些收费都是被禁止的。昨天下午,临桂物价部门第二次约谈了物业公司负责人,物业公司方面承诺取消违规收费并退还已收费用。

小韦是“汇荣·桂林桂林”的业主,7月31日,他到小区物业公司(桂林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装修,在工作人员要求下,交了1000元的装修押金、200元的装修管理费、200元的装修电梯使用费。

不久之后,小韦在小区业主QQ群里了解到,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

这个消息引起了业主们热议,大伙都觉得物业公司是违规收费。

接到投诉后,物价部门进行了调查了解。临桂物价检查所的秦副所长告诉记者,她于8月30日约谈了桂林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并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告知,公司负责人当时口头表示“不收了”。

但是,业主蒋先生9月2日到物业公司去申请装修时,“装修押金”是不收了,却被要求交“施工履约金”1000元。“工作人员说,这1000元在装修完后会退给我,但如果我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电梯,就会扣除400元。这样一来,‘施工履约金\’不就是变相的装修押金吗?”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物价部门。

昨天下午,临桂物价检查所相关负责人再次约谈了汇荣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临桂物价检查所负责人表示,在第一次约谈时,物业公司答应停止违规收费,但回去后换了个名头继续收。对于这种行为,物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法》第39条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进行相应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次一定不再收了,并会把违规收取的各款项逐渐退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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