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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民法院不守合同付出代价董某觉得买二手车

桂林晚报 2013-09-11 20:36 大字

9月3日象山区人民法院

不守合同,付出代价。

董某觉得买二手车来跑运输蛮有赚。今年1月份,他与桂林一家客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6台车的车价款及过户手续费为4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董某向客运公司付定金35万,客运公司则应在两个月内为董某办清所购车辆过户手续,然后董某再付清10万余款。

35万定金交了,客运公司将6台车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给了董某,同时委托客运公司的股东黄某负责后续的一切手续。此后,董某等了快两个月,客运公司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6台车也没有交给他。

董某催了黄某很多次,直到5月24日,黄某才写了份保证书给董某,保证在5月31日前将6台车过户并交付给董某,同时支付违约金4万元。没想到,保证书也不保险,董某无奈之下将黄某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并且退还购车款。

法院认为,董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因客运公司的原因导致6台车一直没有过户、交付董某,客运公司的逾期行为已构成违约。董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定金不能超过9万元,因此董某向客运公司支付的35万元中只有9万元算是合同定金,另外的26万元应视为购车款,超出定金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董某与客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客运公司双倍返还董某定金18万元,退还购车款26万元。

记者阳颜通讯员苏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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