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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管理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 收受三家房地产公司6万多元 原市拆迁办一科长获刑五年

桂林晚报 2013-09-25 20: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李清宋文静)任职期间三次收受贿赂62000元,前天,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原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拆迁办)农房科科长李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现年56岁的李某原为拆迁办农房科(征收二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罪,今年4月11日被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间,李某在担任市拆迁办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科副科长期间,利用管理桂林一家房地产公司项目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其科室为该项目支出大量经费为由,要求该公司为其报销了数千元发票。在该项目拆迁完毕后,李某又收受该房产公司1万元现金。

2007年或2008年中秋节期间,李某仍任市拆迁办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科副科长,市内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了感谢李某对该公司项目拆迁工作的“关照”,在伏波山附近一条巷子里送给李某礼品袋一件,内有现金2000元及剑南春酒两瓶。

2011年年底至2012年年初,另一家房产公司为了办理拆迁事宜,将5万元装入一个挂包内,约李某见面后,将装有5万元的挂包送给了时任市拆迁办农房拆迁管理科科长的李某。

案发后,李某已退出所有赃款。

经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核实,以上指控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因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当庭认罪,通过其亲属退出所有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后,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李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当天,象山法院联合象山区纪委组织辖区四家班子正科级以上干部100余人对此案进行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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