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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年赠与房再售要交纳差额20%个税 “假赠与,真买卖”想免税难 买卖双方因个税支付产生纠纷 可事先查档避免此类风险

桂林晚报 2013-08-13 20:56 大字

[摘要]买卖双方因个税支付产生纠纷 可事先查档避免此类风险

“我当初买房时以赠与方式过户的,没想到现在要卖房了,却被告知要缴纳差额20%的个税。”近日,孙先生向记者诉说了自己在卖房时的苦闷。原来,早前孙先生通过二手房中介,花费30万在市区购置了一套面积为88平米的二手房,为了能免除部分税费,他与房主协商以“假赠与,真买卖”的形式过户。如今房产证没过五年,孙先生计划卖房,并已与买房者达成买卖协议,准备去房产局过户时,却被告知因为房子之前是非直系亲属赠与房产,现在房产证没过五年要缴纳差额20%的个税。

买房为免税虚报“赠与”卖房却因政策改变要缴纳高额个税

2009年,孙先生通过一家小中介,在七星区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过渡婚房。买房之前双方协议:房子买卖过程中所有税费都由买方承担。想到自己买套房子还要缴纳那么多的税,孙先生就动起了“歪脑筋”——— 让中介帮忙避税。

当时国家对赠与房产管理还不严格,直系、非直系亲属赠与房产,受赠人均可享受免除个税和营业税。因此,中介便建议孙先生,与原房主以非直系亲属赠与的方式过户,可以免除部分税款。通过这种方式,孙先生成功避了税。

最近,孙先生考虑到孩子升学,想换一套大房子,便打算把2009年买的过渡婚房卖掉。孙先生通过中介找到买主,双方商定以60万的总价成交,并达成协议,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前期交易进展一直顺利,可前两天孙先生和买主去税局交税时,却被告知:房屋上一次交易以赠与形式交易免除了个税和营业税,但孙先生的房产证未过5年,由于孙先生与原房主非直系亲属的关系,现在交易需要交差额20%的个税。

所谓差额20%的个税,就是(房屋成交总价—房屋原值—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交纳的税金)×20%。而孙先生与原房主属于“假赠与、真交易”的关系,因此此次房产交易需缴纳的个税相当高。

当初双方协议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买主认为,本来按照现行桂林二手房相关税法,自己可以选择交纳全额1%的个税,只需6000元;而如今才知道孙先生卖的是赠与房产,要交差额20%的个税,这笔费用应该由孙先生承担。而孙先生则表示,自己当初买房时并不知道有这样的税收政策,这笔费用应该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来办理。双方为这件事一直僵持不下。孙先生现在非常犯愁:自己看好的那套房子马上就要交款了,现在房子还没卖掉,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买卖二手房不要图省税“钻空子”可事先查档避免个税支付产生纠纷

桂林市一家大型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表示,过去二手房买卖中经常遇到为了偷逃税费采用“假赠与、真买卖”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到公证处进行无偿赠与的公证,简单便捷,而且税率很低。

但早在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文要求: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才能免除个税和营业税。而孙先生恰好赶在此次法规颁布前,完成了房产过户,侥幸逃避了税款。

记者在桂林房产交易中心及通过12366广西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桂林市目前普通二手商品房实行的个税办法是:房产超过5年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税;普通二手商品房未满5年的或不属于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商品房,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差额的20%或按照全额的1%交纳个人所得税;如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就按照交易差价的20%核实征收;如不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普通住宅按照交易总价的1%核定征收。

对于赠与房产未满5年再转让的,则分为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赠与两种个税交纳方法:对于直系亲属赠与房产再转让,受赠方需交纳6.5%的个税;而非直系亲属赠与房产再转让,受赠房则要交纳差额的20%的个税。显然,孙先生的情况属于后者。

房产交易时原则上要求营业税和个税由卖方承担,但在二手房实际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往往会选择拿“纯房款”,其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这给赠与房产的出售制造了产生纠纷的可能。

这家大型房屋中介负责人提醒二手房购房者,不要为了避税,贪图便宜“钻空子”,买卖交易过程中最好找正规的中介公司,事先查清楚房产信息,尽量规避此类个税纠纷。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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