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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7月1日施行规定子女应经常回家看望和问候老人 “常回家看看”入法唤情感

桂林晚报 2013-07-08 01:25 大字

昨天,榕湖边上一位老人坐在轮椅上纳凉。记者李凯摄

■核心提示: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没有与老年人同住的家庭成员,应该经常回家看望和问候老年人。在现实中,很多人因为假期、距离、工作等客观因素,忽视了“常回家看看”父母的重要性。而“常回家看看”入法,既是为了对老年人权益采取更有力的立法保障,更是为了唤醒子女对家中老人的情感维系,加倍重视亲情。

老人们藏在心里的期盼

7月6日星期六中午,60岁的王女士和老伴坐着电动车来到南城百货闲逛,累了就在附近找个小店解决午饭。这些年,两位老人不知多少次重复着这样没有子女陪伴的日子。

十年前,王女士儿子考上北京一所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他工作繁忙,每年除了春节,回桂林的日子屈指可数。王女士算了下,一年下来儿子能待在家的时间不到半个月。

儿行千里母担忧,王女士对儿子无时无刻不牵挂,但却不能挂在嘴边,“北京的竞争很激烈,我和老伴现在身体都很好,不想让他为我们挂心,影响工作。”王女士还算了一笔账,儿子如果要从北京回来,往返机票需要4000元左右,这还不算其他花销,“那些钱都够我们俩好几个月的伙食了,儿子挣钱辛苦,我心疼他。”王女士说。

王女士摸摸脖子上挂着的项链,这是儿子送的母亲节礼物。她虽然心里十分想念孩子,但无奈孩子需要到外面打拼自己的事业,“不能回家陪我们,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家住解西社区的秦女士78岁,她59岁的儿子在南宁做生意,秦女士和女儿住在一起。从电视新闻里,秦女士对7月1日实行的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有所了解。她告诉记者,新规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心,特别是“常回家看看”非常好,“儿子两三个月才回家待个一两天,只能隔三岔五就给我打电话,提醒我多注意身体。”秦女士说。

记者从市老龄委了解到,目前桂林市老人有77.4万人,按照乐群、百梓、宝积、清风等社区提供的数据,空巢老人占到这些社区常住人口的1.2%。这6万多名老人,对子女能“常回家看看”的期盼往往很难变成现实。

“常回家看看”的现实难题

实际上,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提及的“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很多老年人的心愿,也是很多子女的愿望,但真要落实起来,还面临不少现实困难。

对于不和父母同住,甚至不在一个城市生活的子女来说,要“回家看看”,除了每年的一些节日假期外,探亲假是比较重要的机会。我国探亲假制度已经实施了32年,在相关规定中写道:“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在记者的调查中,休探亲假去看望父母,受制于生活工作压力、城市距离和其他因素,已成为很多人的奢望。

在桂林市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东北人贺先生说,他和妻子都是外地人,结婚后4年才有一次探亲假,如果用一次探亲假看望自己的父母,下一次就得再等4年才能用探亲假看望岳父母,“有时候单位忙,20天探亲假还是打折的,经常休10天也就销假了。”

“假可以休,但是工作任务不减也没有补贴,很多时候是休不起啊。”在桂林市一家中型企业做销售工作的湖南籍员工李小姐说,做为一名销售人员,她的收入与业绩挂钩,如果要休20天探亲假,损失的不仅是几千元的收入,也会给自己接下来的工作增加负担。“最长的春节假期也只是7天,路上就要花2天。到桂林参加工作6年以来,每次回老家和父母在一起不会超过5天。”李小姐说,她的同事即使休探亲假,大多也都“自觉”只休一礼拜左右。

在采访中,有市民表示,如果已经实施了32年的探亲假能改善一下,比如给予探亲假期间适当补贴、减少工作任务等等,也许会给更多子女“常回家看看”带来更有力的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探亲假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等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进步,再加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所规定的带薪年假及法定节假日,要常回家看看并非那么难。

以法律呼唤情感维系

“常回家看看”入法,并不像一般的法律条款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条例。法律界人士认为,新规属于社会法范畴,其中条款以倡导性、支持性和促进性为主,更多地体现了政府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家庭责任。

市民曹女士的父母都已经80高龄了,只要一有时间,她就回父母家陪伴老人,“我想多陪陪他们。”曹女士认为,为人子女就是应该多回家看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不管有没有这个法律,我都会经常回家。”市民杨女士的父母在柳州,只要周末没有加班或其他状况,她都会买上一张大巴车票回柳州。有时候为了多点时间陪父母,她周五一下班就直奔汽车站。

当然,这部修订版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虽然以倡导性为主,但其法律效力毋庸置疑,对公民也具有相当强的约束能力。

就在7月1日当天,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77岁的老太储某胜诉,判决其女儿女婿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首例相关判决。

象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付军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老年人家庭呈现空巢化趋势,立法机关采取的应对办法,也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现实情况而制定的。

作为社会法,由于缺少相应制度配套,它的操作性虽然不强,但它体现了政策、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有着较强的宣示意义,体现了立法机关的价值引导倾向。

“法律都已经如此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做为赡养人,更应该通过‘常回家看看\’入法,重新审视‘回家看看\’的重要性。”叠彩法律事务所林华律师说,大部分子女其实还是希望能经常回去看看父母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其实是呼唤心有父母者,加倍重视亲情,同时也给忽视、冷落父母的人一个道德约束。

■链接亚洲别国“常回家看看”入法

日本: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日本制定多部法律,更多地强调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养老责任,很少见到家庭养老的内容。近年来,由于社会养老成本过高,以及难于解决精神慰藉问题,政府开始强调家庭养老的价值,并对家庭养老给予政府补贴。

韩国:韩国建设交通部2006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

新加坡:1994年,新加坡制定了《赡养父母法》,规定在新加坡,如果发现子女确实未遵守该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普通公民等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若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记者阳颜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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