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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应声上扬 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222元

桂林晚报 2013-07-11 21: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宇华通讯员林苑卫承刚)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已下发了《关于设定桂林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进行了调整,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上限从去年的1102元升至1222元,并自2013年1月起实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自治区文件,桂林市目前的月缴存额上限是由上一年度的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定倍数再乘以最高缴存比例系数得出来的,具体算法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12%”。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桂林市辖区内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40725元(月平均工资3394元),比2011年度的36742元(月平均工资3062元)有所上升,因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就相应上涨了。调整以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变为个人部分1222元,单位部分1222元,合计2444元,比之前增加240元。

除月缴存额上限上调之外,《通知》中还有一些变化值得关注。

首先,《通知》中第一次对桂林市区和各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了统一标准。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负责人表示,往年,由于市区的职工月收入和各县的职工月收入数额不同,市区和各县的缴存额上限也是不同的。而今年,没有对市区和各县进行区分,目前统一按照1222元的上限执行。

另外,《通知》中还第一次指出,中直、区直等驻桂林市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上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桂林市但在桂林市有分支机构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这改变了过去桂林市公积金缴存执行的“属地原则”,外地驻桂林市的单位及分支机构可不再按照桂林的公积金政策、额度执行,对于相关单位企业的职工来说,更趋公平合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表示,对一些企业和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按时、足额缴存的,将无法享受到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联合劳动人社部对这些企业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仍拒不整改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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