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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合伙人

桂林晚报 2013-06-19 21:33 大字

6月14日象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合伙人》里仅3个人的合伙关系就够纠结了,何况更多。所以要合伙,一定要把各方面讲清楚、写清楚。

郭某在单位开了20多年车,收入平平,总想找机会赚点外快。

5年前,郭某的朋友申某以个人名义集资搞旅游营运,申某通过集资筹集了200万元,又贷款买了5台新客车组建车队。在车队组建过程中,郭某投了4万元,并从原来单位辞职进入车队做专职司机。

一晃眼4年过去了,去年4月,郭某觉得车队财务不清,决定退出车队,要求申某退还他当初投入的4万元,但申某没有应允。

随后,郭某来到法院起诉申某。申某在法庭上辩称,郭某出了4万元钱,属于车队的合伙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合伙人退股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车队其他合伙人并没同意郭某退股,所以郭某的诉请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申某组建的车队原有12名股东,其中在2009年有6人退股,股份转让给了申某,而这个过程,郭某并不知情。此外,申某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是其他股东承认的车队合伙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法院因此认为,这样的“合伙”属于无效合伙,郭某出资的4万元应该予以退还。

记者阳颜通讯员李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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