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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 工伤保险简明知识·纪念《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

桂林晚报 2013-05-01 22:28 大字

[摘要]——— 工伤保险简明知识·纪念《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

《工伤保险条例》知识4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工伤保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教你判断何种情形属工伤(一)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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