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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晚报关于液化气“螺丝瓶”的报道后 范先生发现自家气瓶也有问题 前年就禁用了 怎么还在送?

桂林晚报 2013-05-16 22: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杨亚)按国家规定,装液化气的“螺丝瓶”前年就该统一报废了,可市民范先生发现,燃气公司前不久给他送来的正是一个“螺丝瓶”。通过交涉,燃气公司昨天给他免费置换了安全气瓶。

范先生家住三多路附近,使用的是晟通燃气公司的液化气。他说,前几天看了桂林晚报报道(5月9日10版《两个“炸弹瓶”家里放了一年多?》)后,他注意到自己家里的液化气瓶就是螺丝瓶,赶紧打电话给燃气公司询问情况。

14日,燃气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到范先生家中。检查了液化气瓶后,工作人员告诉范先生,他家里的液化气虽说是螺丝瓶,但上次年检时间是2010年1月,按4年一检的规定,尚在可用范围之内。

范先生质疑,“按照国家规定,这种螺丝瓶不是已经报废了吗,怎么还能用?”对方仍然坚持可以用,范先生想要换瓶子,但没能如愿。

昨天上午,记者在范先生家中看到这个气瓶的护罩和瓶体用螺丝连接,瓶身喷有年检时间,为2010年1月。范先生出示的一张“桂林晟通燃气有限公司售气单”显示,充气时间为2013年4月19日,单子显示“重瓶钢号31935”,与瓶身号码吻合。

昨天下午,晟通公司的陈经理来到范先生家中检查后,马上帮范先生连气带瓶置换了新气。陈经理还向范先生保证,以后一定不会再送这种螺丝瓶,并表示会让之前“不太懂”的工作人员向范先生道歉。至于螺丝瓶为何送到范先生家里,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陈经理对记者说,国家禁止使用螺丝瓶后,置换需要一个过程,各门店内已没有螺丝瓶,只是在用户手里可能还有少量存在和流通。他还称,仍在使用的螺丝瓶多是2010年年检的气瓶,按照年检规定,尚在期限之内,所以在继续使用充气。如果是他们公司的客户,发现家里使用的是螺丝瓶,可以联系公司进行处理。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的蒋科长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文件,其中规定,各地应确保2011年9月底前实现螺丝瓶全部报废。蒋科长称,质监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同期在桂林市禁止使用螺丝瓶,并组织了多次检查。

桂林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的文站长表示,在1996年10月1日之后,国家便不再生产螺丝瓶,按照报废期限15年计算,2011年10月1日起,所有螺丝瓶全部报废,“不管螺丝瓶上面的年检时间是什么时候,螺丝瓶都是超期报废瓶,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公司不得再用它们充气。”

市质监部门相关人士称,他们今年以来的检查中并未发现螺丝瓶,但从目前市民确实收到了螺丝瓶的情况看,可能是个别充气站存在违规操作。市民若发现螺丝瓶,可以拨打12365或者直接向质监部门投诉反映,他们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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