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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桂林晚报 2013-03-10 23:10 大字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08〕160号)规定,桂林市将从2013年3月1日起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征收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三、征收标准:单位应缴纳残保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按年征缴,成立不到一年的用人单位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计算。

四、年审征收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2013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五、按比例就业年审

(一)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每周一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一)年审,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到所属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年审,也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一)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残保金。

(二)各用人单位参加年审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可在广西残联网http://www.gxdpf.org.cn/www/下载;

2.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2012年《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5.上年度残疾职工3、6、9、12月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

六、残保金征收

(一)市本级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局代扣代缴;

(二)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代扣代缴;

(三)各类企业、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随税一并申报缴纳;

(四)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桂林市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残联自收。

七、处罚

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5809615(星期一)2859436

桂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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