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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见当事人就签协议 一个小疏忽带来大麻烦

桂林晚报 2013-02-18 07: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李付军)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天,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老尤因当初的一个疏忽,不仅诉讼请求被驳回,还给自己找了个大麻烦。

老尤经营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公司在桂林铁西附近有两处门面。

2008年,一名姓林的女士找老尤租这两处门面。求租时,林女士拿了张下岗证来,证件上的名字是曾国庆。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下岗人员租赁门面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老尤听林女士说曾国庆是她家人,就让林女士以曾国庆的名义签了门面租赁合同。

2010年,租赁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但让老尤郁闷的是,林女士没有立即撤离门面,却又不再支付租金。

老尤多次催缴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合同的另一方曾国庆支付逾期的租金。

曾国庆收到法院传票后来到法庭,辩称自己从未与老尤签过租赁合同,也没有使用过他所经营公司的门面,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林女士所持的曾国庆的下岗证是她借来的,而她使用该下岗证、并以曾国庆的名义与老尤签租赁合同的事,都未得到曾国庆本人的许可。

法院认为,林女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借曾国庆的下岗证租门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老尤明知林女士不是曾国庆本人,却仍然签订了租赁合同,其行为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老尤和林女士以曾国庆之名签订的合同无效,曾国庆不用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老尤的诉讼请求。

得知自己吃了个哑巴亏,老尤后悔不已,只能将自己与林女士的纠纷再另案起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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