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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区人民法院身为驾校教练他在法庭上作了一次最

桂林晚报 2013-01-23 08:58 大字

1月14日秀峰区人民法院

身为驾校教练,他在法庭上作了一次最生动却最不值得的“示范”。

蒋某,男,36岁,是市内一家驾校的教练。

2012年3月30日晚上6点,蒋某在秀峰区一家大排档跟朋友吃饭,席间,他喝了两瓶啤酒。饭后,他开着一辆私家车,到另一所驾驶学校开了个会。

会议结束,蒋某又驾车回家。当他驾车行至桂林中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

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蒋某体内的酒精浓度为96.9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他忏悔道:“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我以后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喝酒不开车,开车绝对不喝酒,也要告知身边的朋友不要喝酒开车,希望法院给我一次机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刘毅通讯员刘伟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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