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副局长受贿55万被判刑两年

桂林日报 2019-05-10 09: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朱宇全曾兰秀)近日,永福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一案,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5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2013年至2016年间,唐某先后担任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所长、交通局副局长。其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廖某、张某给予的现金共55万元。2018年10月,龙胜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唐某到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永福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随即将其带回调查。唐某如实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并通过家属将赃款全部退缴。

本案起诉到法院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永福法院审理。永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退出了全部赃款,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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