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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7年不补醉驾出事后悔不迭

桂林晚报 2017-08-03 09:5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胡英婷记者姚茂贤)驾驶证过期不补,通宵喝酒后开车上路致人死亡,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3年,龙胜县平等镇人杨某考取了有效期六年的驾驶证,2009年驾驶证到期后,杨某嫌麻烦,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驾驶证一直处于注销状态。

2016年9月,杨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用于搞运输。同年12月7日,杨某独自一人在家喝闷酒,从凌晨1点喝到凌晨6点多,几斤米酒下肚后,杨某已经醉得不省人事。当天下午3时许,杨某感觉自己头脑已稍微清醒,遂驾驶货车准备从平等镇到乐江乡拉沙子。当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乐江乡光明村路段时,石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对面驶来。因两车均越过了道路中线,杨某急忙踩刹车避让,但因车速过快,货车失控侧滑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石某倒地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测,石某系重型脑损伤死亡,案发时杨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6.14mg/100ml(超过80mg/100ml即为醉驾)。

经龙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饮酒后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石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因杨某驾驶的货车未购买保险,杨某要自行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杨某家经济条件困难,最后双方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石某家属11.87万元,取得了石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因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车辆,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后,对杨某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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