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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赖”做生意需谨慎 否则只能“自认倒霉”

桂林日报 2017-07-06 19: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吴英梅)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法院收到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两名案外人请求法院中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银行存款的冻结。理由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与他们也有资金纠葛,法院冻结罗某存款,直接损害到了他们的利益。但是,他们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

这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罗某是广西某滑石公司职工,2016年3月,罗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滑石运输岗位承包合同》,由罗某承包公司滑石运输业务。同月26日,罗某与案外人蒙某和李某签订了《运输业务合同转让协议》,罗某以12万元的价格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蒙某、李某,期限5年,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在蒙某与李某经营期间,运输收入一直以罗某的名义结算,由公司打入罗某开户的银行卡号,而银行卡在蒙某和李某的手中,他们每次都是从罗某的银行卡取出经营所得。

然而,让蒙某和李某不知道的是,罗某早在和他们签订转让合同之前,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2014年底,罗某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后,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偿还债务11.8万元。因罗某拒不偿还债务,债权人申请执行,罗某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2017年5月,滑石公司向罗某的银行卡里转入了1.5万多元的业务款。这笔款到账后立即被法院查询到,并马上冻结了这笔存款。因此,当蒙某和李某拿着罗某的银行卡到银行无法取出钱时,才了解到存款已被法院冻结,以及罗某向他们隐瞒的欠债事实。于是,蒙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执行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最终,经过审查和合议,法官认为,案外人对法院冻结罗某账号上的存款余额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证据和理由。从形式上审查,罗某与广西某滑石公司形成内部运输承包合同关系,与案外人形成运输合同转让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互不牵连。广西某滑石公司与罗某结算运输费用的行为符合交易习惯。广西某滑石公司打入罗某银行卡号的运输收入应视为罗某所有,因此,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017年6月20日,法院作出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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