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164.5万元 龙胜原县长王少荣获刑三年半
南国早报桂林讯 (记者邓振福)5月22日,桂林市叠彩区法院对龙胜各族自治县原县长王少荣受贿案宣判。王少荣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2011年8月至2015年4月,王少荣任龙胜各族自治县委副书记、政府党组书记、县长,2015年4月调任桂林市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2016年4月27日,桂林市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王少荣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8月11日,王少荣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今年5月8日,桂林市叠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期间,王少荣先后担任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党委书记,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办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等职务。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56.4万元和欧元一万元(二者总计折合人民币164.5万元)。
案发后,王少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64.5万元,其退出的赃款由桂林市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少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16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少荣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有坦白、立功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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