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未“上锁”手机 两青年多次用微信盗刷他人钱财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捡到一部未设置开机锁的手机,荔浦市两名年轻人便多次盗刷该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现金1700余元。失主报警后,两人随后被抓获。近日,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两人单处罚金各2000元。
今年21岁的彭某和20岁的周某均是荔浦市东昌镇的村民。2018年5月4日中午,彭某和周某一起在荔浦城区玩耍时,彭某在荔城百汇广场一超市门口捡到一部华为手机,并发现该手机未设置开机锁。随即,彭某和周某打开该手机上微信,发现微信钱包余额有400多元人民币。
见有钱财,彭某和周某立即起了贪念之心,于是合谋盗刷该手机微信钱包余额。当日12时53分,彭某和周某用手机微信付款在一网吧购买了一条香烟,盗刷了被害人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人民币200元。当日13时31分,彭某、周某又到一超市使用微信付款购买了一条香烟、洗发水和沐浴露各两瓶,盗刷了被害人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人民币765.30元。当日13时49分,两人又到荔城镇另一超市购买香烟,盗刷被害人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人民币825元。当日,彭某和周某将大部分香烟销赃,获赃款760元,洗发水、沐浴露被两人使用。随后,彭某、周某将手机丢到东昌河。被害人报警后,次日,彭某、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彭某、周某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今年6月11日,荔浦市人民检察院以两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两人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彭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两人作出构成犯罪单处罚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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