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发生口角 三男子公共场所殴打他人获刑

桂林晚报 2019-04-14 10:54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在KTV过道与他人发生口角,荔浦荔城镇居民黄某一怒之下就对他人动粗,与两名同伴一起对他人拳打脚踢,将他人打成轻伤。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对黄某等三人作出判决。

2017年11月10日晚,黄某、李某、莫某三人在荔浦市荔城镇某KTV二楼包厢唱歌玩耍。23时许,黄某与莫某经过二楼过道时,黄某与杨某发生口角并打了杨某一拳,杨某还手后莫某就上前一起殴打杨某。李某从包厢出来见状,一起帮忙殴打杨某。杨某被打倒在地后,黄某等三人继续用拳脚对杨某进行殴打,其中黄某在杨某倒地不再反抗后,又多次返回对杨某拳打脚踢。经鉴定,杨某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下旬,黄某、李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31日,莫某主动到荔浦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黄某、李某、莫某三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黄某、李某于2018年1月26日经荔浦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莫某于2018年1月31日被荔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8日经荔浦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黄某等三人于2018年12月19日经荔浦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李某、莫某3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等三人系共同犯罪,黄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殴打行为,是主犯;李某、莫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莫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莫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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