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滥伐林木两男子获刑

桂林晚报 2019-06-09 16:1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荔浦两男子欲通过砍伐林木出售获利,便合伙购买了他人的一片林木。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就去砍伐林木售卖。因砍伐林木数量较大,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男子因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

黎某、潘某均是荔浦市茶城乡人。为了砍伐树木出售获利,2018年8月份,黎某、潘某合伙购买荔浦市茶城乡茶香村村民余某管理、经营的位于茶城乡五一水库边黑石古岭的树木。随后,黎某付给余某定金人民币5000元。当月下旬,黎某、潘某二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请工人砍伐该片树木。

今年2月2日,黎某因滥伐林木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21日,潘某主动到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黎某、潘某二人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和杉树,采伐株数共计109株,采伐蓄积量为39.09立方米。另查明,潘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今年5月1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两人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底,荔浦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非法砍伐林木蓄积量为39.0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共同滥伐林木,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区分主、从犯。黎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二人作出相应的判决,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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