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老赖”转移隐匿财产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邓志芳莫田华记者陈晓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荔浦县一被告却心存侥幸,不执行法院判决,想方设法私自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13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阿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阿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该院今年来宣判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被告阿芳和阿忠系兄妹关系。在原告阿安诉被告阿芳和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荔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阿芳和阿忠共同偿还欠款人民币11.2万元及利息给阿安,同时法院责令义务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除该案外,在法院涉及阿芳、阿忠兄妹的案件还有数起,标的100余万元。
因阿芳不履行偿还义务,亦不报告财产,2016年3月7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阿芳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其实,2015年12月29日,阿芳与案外人张某山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荔浦县荔城镇城南社区得胜路的不动产出售给张某山,房款作价206万元。2016年2月21日,3月21日、22日,阿芳、阿忠三次总计收到张某山给付的房款155.5万元,其中阿芳将140.5万元给阿忠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后阿芳还余下15万元。但是,阿芳不将15万元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亦不向法院报告,而是于2016年3月28日将15万元存入其婶婶阿娇的农行账户。2016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笔存款予以冻结。
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让被告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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