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谭熙)燃放烟花爆竹是市民营造喜庆气氛的传统习俗,但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桂林市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桂林市召开《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制定出台情况以及主要的条款内容进行了说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就相关违法禁放处罚规定和违法禁售处罚规定进行了解读。
去年年初,《条例》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去年11月8日,桂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今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予以批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1条,约2300字,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禁燃区的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销售、相关义务等事项。
《条例》明确规定了桂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以及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被划定为“禁放区”;规定区域以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车站等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实行“燃放”和“销售”两禁并举。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应急管理部门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作出、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由原作出行政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回,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者零售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市应急管理局与桂林市现有的全部45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了责任书,要求企业承诺不得向桂林市禁放、禁售区域内配送任何烟花爆竹产品,从源头上杜绝烟花爆竹产品进入禁放、禁销区域。此外,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加大对在禁放、禁售区域内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打非治违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杜绝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禁放、禁售区域内的可能。
同时,《条例》堵疏结合,在作出“禁放区”规定的同时,增加有关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的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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