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桂林日报 2019-07-20 10:38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娟)近日,记者从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今年10月1日起,《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桂林市各级各部门将依据《条例》法治利剑,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管控。

《条例》明确规定,桂林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前述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一些《条例》规定的“禁放区”。

《条例》在作出“禁放区”规定的同时,亦对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进行相关规定。其中在禁放区销售烟花爆竹最高可罚10万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根据相关会议部署,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好《条例》这把利剑,早谋划、早行动。从7月份开始,市委宣传部牵头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宣传一定要到位,要家喻户晓;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详细的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方案,明确建筑工地、商铺、酒店、饭店、住宅小区、乔迁办红白喜事等各领域禁放管控主管部门,确保各行业各领域都要有人管;公安部门要严格执法,顶格处罚,形成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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