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伤人起纠纷 三方责任如何定

广西日报 2018-12-31 07:36 大字

欧阳菲

【案情回顾】

意外被狗咬伤,可狗的主人只愿意支付部分医疗费,无奈之下,伤者廖某只能向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司法所求助。近日,临桂镇司法所成功调解这起狗伤人的损害赔偿纠纷,廖某当场拿到了近5000元的赔偿款。

今年9月3日,廖某前往一处私人住所做工。当时包工头唐某未到场,院子铁门关闭。廖某推门入院后,被一条大型犬窜出来咬伤。

狗的主人颜某马上将廖某送医救治,并先结付3000元医疗费。之后,廖某按照医生建议入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约4800元。

廖某出院后,要求颜某承担其住院8天的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和误工费等共计8630元,可颜某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认为其他的应当由请廖某做事的包工头唐某承担。而唐某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拒绝赔偿。

【调解员释法】

临桂镇司法所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调解员界定颜某负有主要的赔偿责任。唐某作为工程承包人,未及时将房主家中有狗的提醒告知给请来的工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伤者廖某因未联系到颜某前来开门的情况下,自己推门进入被狗咬伤,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颜某和唐某两人当场转给廖某近5000元,作为住院医疗、营养和误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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