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传销首脑在桂林被判刑 宣判时一被告人发病获急救

南国早报 2018-12-28 16:20 大字

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12月26日,桂林市临桂区法院分三次对三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中的10名被告人进行宣判。当日下午,在宣判黄某娥等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时,被告人黄某娥在庭审中身体突发状况,经120当场急救无大碍后被救护车送进看守所。

黄某娥,今年61岁,与该案中的另外两名被告人孙某利、刘某玉一样,都是辽宁本溪人。这3名被告人均是传销体系中的高级业务人员,下线层级达三级以上。黄某娥发展了孙某利,孙某利发展了刘某玉。其中,黄某娥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420多万元;孙某利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410多万元;刘某玉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活动人员76人。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娥、孙某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刘某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

在宣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娥情绪有些激动,她向法警要温水吃了救心丸。法警发现她手颤抖,呼吸也比较急促。多次询问她的身体状况,黄某娥坚持要等宣判结束。考虑到她的身体状况,为防止意外发生,法院立即拨打了12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对黄某娥进行身体检查和供氧,随后将黄某娥送上救护车做进一步检查。黄某娥经医护人员诊断无大碍后,由法警和亲属陪同,被送至看守所。

据悉,26日当天,临桂区法院分三次对三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的10名被告人进行宣判。10人中判处时间最长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判处时间最短的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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