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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引麻烦 三上法院求维权律师提醒:购“二手车”要注意规避风险

桂林日报 2017-07-06 19:58 大字

□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胡思进周慧

近日,家住七星区的秦先生拿到了他购买的一辆宝马轿车。然而他并没有半点欣喜,而是满心的懊悔:“本来想图实惠买辆二手车,没想到从付款到拿到车用了两年多时间。”

从2015年至今,秦先生三上法院,不仅是为了拿到原本心仪的“二手车”,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见车先付款,大意引来“麻烦事”

2015年2月,秦先生经人介绍,与临桂四塘的蒙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以30万元购买对方一辆宝马轿车,蒙某承诺收到车款后3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但蒙某收到车款后却迟迟不为秦生先办理过户手续。为此,秦先生向临桂区工商局投诉,因无法调解,经该局建议,秦先生于当年4月中旬向七星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蒙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七星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合法有效,秦先生已按约定付清了购车款,蒙某也应按约定协助对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法院支持秦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蒙某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然而,蒙某却称因为欠了一位亲戚的钱,轿车及证件被扣,仍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被扣了怎么还卖车?”秦先生顿觉不对,经一番打听,这才明白真相———原来,早在2014年1月,蒙某的轿车还在银行贷款抵押期,就与家住叠彩区的王某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以30万元将轿车转让给了王某。因而此车及证件在王某处,蒙某自然不能与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秦先生气愤之后冷静下来,于2015年12月向叠彩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蒙某、王某购车合同无效,并双方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

叠彩区法院受理该诉讼后,分别于2016年2月、4月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为双方自愿、平等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为有效合同。而此前七星区法院的判决,也认定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合法有效。当年6月15日,叠彩区法院作出判决,对秦先生的诉讼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着维权三上法庭终获汽车所有权

拿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秦先生怎么也想不通,难道30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于是他又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叠彩区法院的判决,并改判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

2016年12月,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作为抵押人的蒙某与王某签订购车合同,将轿车转让时,没有告知抵押权人(即银行),也没有告知王某车辆为抵押的事实。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对秦先生要求确认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蒙某与王某双方是否相互返还车辆及车款,属于双方购车合同无效后双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秦先生不是该购车合同的当事人,故不支持其该项主张。

今年3月23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叠彩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蒙某与王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驳回秦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近日,经法院执行蒙某与王某的无效合同,秦先生终于拿到了向蒙某购买的轿车。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车”别忘规避风险

秦先生的购车遭遇和维权遭遇,让工商执法人员和律师都十分感慨。

作为此案秦先生的代理人、广西亚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盛喜指出,本案是典型的“一车二卖”行为,对蒙某的行为目前尚未有果。第一买受人和第二买受人都是受害者。第一买受人王某是在该车辆处于银行抵押状态,未经银行认可的情况下,与蒙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虽然支付了购车款,车辆也已经交付,但由于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属无效合同。第二买受人秦先生把蒙某购车欠银行的贷款还清,解除了银行的抵押,再与蒙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该合同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因而秦先生依法可以取回车辆的所有权。

针对此案,卢盛喜律师提醒:车辆为特殊动产,购买者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要注意查看车辆信息是否真实。应当向卖方全面了解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情况和信息。同时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且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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