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芋作为广西首选贡品进贡皇家大典”这条被投诉 工商认定不违规
《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首选”一词也属被严禁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商家如果在广告中使用“首选”,推荐其商品或服务,属于违规行为,可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记者近日从临桂区工商局获悉,该局却对一则使用了“首选”一词的广告语网开一面,不予处罚。
网店广告语引发投诉
据悉,今年5月中旬,临桂区工商局接到市工商局转来一位河南消费者李某的投诉举报信,称临桂区桂林鑫桂园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网站上,在“雅米尔旗舰店”发布宣传“桂林特产荔浦香芋米饼”的网页广告中,有“荔浦芋作为广西首选贡品进贡皇家大典”的广告语,其中“首选”一词属绝对化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临桂区工商局执法股立即对此进行调查核实,经多方查找,于6月14日联系到该公司负责人,并展开调查。
经核实,该公司在淘宝天猫网站开设的网店销售“桂林特产荔浦香芋米饼”,确实在网页广告中使用了“荔浦芋作为广西首选贡品进贡皇家大典”的广告语。执法人员认为既然事实如此,该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处罚。该公司负责人连称冤枉,说这句广告语是从《荔浦县志》中引用的,并非自己虚构。
师出有名不违反《广告法》
为弄清事实真相,执法人员向荔浦县县志办公室查证,证实“荔浦芋作为广西首选贡品”并非该公司虚构、臆造,的确出自《荔浦县志》,原文为:“荔浦芋……品质远胜于其它地方所产芋头,堪称‘芋中之王\’……清朝康熙年间就被列为广西首选贡品……”
那么县志的记载,他人可以使用吗?执法人员从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了解到,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和摘抄。
经研究,临桂区工商局认为,“荔浦芋作为广西首选贡品进贡皇家大典”广告,是该公司对“桂林特产荔浦香芋米饼”以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作符合历史事实的使用,而且出自《荔浦县志》关于荔浦芋的记载,并不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临桂区工商局对河南消费者李某的投诉举报不予支持并进行了告知。
如有事实依据这些词也可用
临桂区工商局执法股负责人说,《广告法》之所以禁止“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但是,除了这三个明确禁止的词语之外,作为序数词的绝对化用语如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第一、首选等,和作为数量词的绝对化用语,如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于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原则上允许使用。
记者阳颜通讯员徐永生胡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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