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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垃圾公司化处置有关事项的通告

桂林日报 2016-03-27 16:53 大字

为规范桂林市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一步维护和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桂林市将成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对建筑垃圾实行公司化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成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3月27日—4月1日

报名地点:需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可在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glsz.gov.cn/)下载申请表格填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楼建筑垃圾管理科提交报名申请。

咨询电话:2815383

(二)成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必备条件

1.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洒漏应急预案。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管理相匹配的工作人员。

3.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租赁合同及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办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许可文件;消纳场需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车辆冲洗设备(包括冲洗平台、冲洗槽、高压水枪等)、场地平整设备(包括碾压、挖掘、推土等设备)。

4.至少有一台洒水车和一台巡逻车,有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30台以上,其中须自有10台全密闭智能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5.允许他人购买的新型全密闭智能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2012年桂林市统一改装的密闭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挂靠,但必须固定挂靠1年以上,并纳入公司管理体系;三年内企业自有的新型全密闭智能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达到30台,2012年桂林市统一改装的密闭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部淘汰。

6.洒水车、巡逻车、新购全密闭智能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以是到位车辆,也可以是计划购买相应车辆的人民币600万元资金证明。在提供资金证明的同时,需递交资金使用承诺书,确保该笔资金用于购车。企业新购洒水车、巡逻车和全密闭智能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

7.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

8.有和车辆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

(三)成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数量

根据前期市场调查摸底情况,2016年拟在桂林市成立10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今后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增减。

(四)确定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方法和时间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组成评审小组,制定评分标准。评审小组严格按评分标准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入选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确定入选名单。

(五)入选企业相关要求

2016年5月31日前,入选企业必须确保所有车辆到位,按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求统一车辆外观;加入桂林市建筑垃圾行业管理协会;在限期内加装GPS和摄像头,并纳入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数字监控平台,经验收合格后由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发放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否则取消入选资格。因企业自身原因退出,则按评分高低顺序递补。

(六)入选企业名单公布时间和方式

2016年6月30日前,在《桂林日报》、《桂林晚报》和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http://www.glsz.gov.cn/)网站上公布入选企业名单。

二、实行建筑垃圾公司化处置的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7月1日起,市主城区(含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雁山区、临桂区)、灵川县八里街片区实行建筑垃圾公司化处置;凡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资质证,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个人一律禁止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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