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家长要退货,商家想拒绝10岁小学生自己买手机该不该退?

桂林日报 2014-02-10 12:2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周文俊通讯员胡思进徐永生)农历大年初五,家住临桂的小韬(化名)用压岁钱自己买了部手机,小韬父亲老莫发现此事,遂以小韬是未成年人为由向商家提出退货,但遭到商家的拒绝,老莫无奈将商家投诉到县工商局。

小韬今年只有10岁,是临桂县的一名四年级小学生。虽然年龄不大,但个子较高,看上去比同龄的孩子要高些、成熟一些。今年大年初五,得了不少压岁钱的小韬外出玩耍时,在临桂县世纪大道某通讯商城发现一部手机很好看,便自己做主,拿出399元压岁钱买了下来。父亲老莫发现后,认为孩子还小,辨别不出手机好坏,也不需要手机,希望商家能够同意退货。

不过已经卖出手机的商家却说,小韬购买手机是自愿交易,商家明码标价,质量没问题,也没有欺诈行为,而且这部手机经过使用,影响第二次销售,遂拒绝退货。另外,商家还表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家出售手机时,必须审查购买者的身份和年龄,且孩子个头比较大,他们无法判断孩子实际年龄,责任不在商家。

临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商城了解了事情经过。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另外,《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则为无效。案件中小韬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假如购买文具等日常消费,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一次性消费达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显然又超出其行为能力。因而,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据此,执法人员通过调解,向商家进行法律宣传与解读。最终,店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而因该手机包盒已被小韬损坏,商家收取20元折旧费,退还老莫379元。一场小纠纷最终顺利解决。

新闻推荐

临桂县开展“五个百家”活动“民情日记”记群众所想解群众之忧

□本报通讯员伍碧飞“我们村进村道路虽然建成水泥路,但窄了一些,这里村子多,来往人多车多,车辆避让困难,易发交通事故,县里能否将路扩大为三级公路…...

临桂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桂林临桂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