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金嗓子” 办起“家族工厂” 4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为获取非法利益,男子韦某平竟然打起了知名品牌金嗓子的主意,他伙同自己的妻子、妻弟等人自建“工厂”,生产假冒的金嗓子喉宝、喉片,然后以低于正规产品的价格出售。近日上午,韦某平等4名被告人分别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生产销售假冒金嗓子
4名被告人都是亲戚
据了解,被告人韦某平、谢某全、谢某琼均是桂林人,其中韦某平与谢谋琼是夫妻,谢某全与谢某琼是姐弟。2010年9月,他们3人因为生产假冒金嗓子产品被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判过刑。而本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莫某姣则是韦某平的堂妹。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9日,被告人韦某平、谢某全、谢某琼经预谋后,在未获得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嗓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用工人在桂林市兴安县农科所旁的一间废弃工厂内,假冒金嗓子公司的多个注册商标生产金嗓子喉宝、金嗓子喉片。
2016年11月至案发,韦某平等人将金嗓子喉宝、金嗓子喉片以每件1150元的价格销售到广东、江苏等地的副食品商行。此外,他们还以相同单价将此类金嗓子喉宝销售给被告人莫某姣。莫某姣从韦某平处共计购进货值金额为58113元的金嗓子喉宝,并以每件2000元的价格销售至江苏、广东等地,销售金额达10万元,且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工厂地点抓获谢某全,并缴获生产设备及假冒金嗓子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纸盒一批、假冒的金嗓子喉宝成品9件,以及包装好的金嗓子喉宝半成品共计264.25公斤。同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桂林市灵川县将韦某平、谢某琼抓获归案,并在韦某平用于存放货物的仓库内查获假冒金嗓子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纸盒一批、假冒的金嗓子喉宝成品42件、假冒的金嗓子喉片38件。同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宜州市将被告人莫某姣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表示,韦某平、谢某全、谢某琼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88063元。案发后,韦某平已向金嗓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
4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两人辩称没有预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平、谢某全、谢某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韦某平等4名被告人均没有异议,但韦某平和谢某全两人否认他们之间有预谋。谢某琼则表示,她跟丈夫韦某平之前商量过生产食品糖果,机器也是他们两人一起商量购买的,也做了一些糖果但都没有成功。
韦某平辩称,他只是叫谢某全帮忙找场地,但没有明确说是生产假冒的金嗓子产品,厂房的租金也是他支付的。他说,自己先租厂房后买设备,买了设备之后找不到人帮忙,于是又叫谢某全过来帮他,每个月给3000元工资。谢某全也表示,他只是给韦某平打工,负责做糖、做包装、发货以及监督厂里的其他人。谢某琼则表示,她只负责出钱买机器,生产设备基本上都是她出资的。
此外,韦某平还辩称,这些假冒金嗓子产品起初每件只卖1050元,2017年春节后随着原料涨价,他便每件加价100元。同时,他还对自己与莫某姣之间的58113元售假交易金额也提出异议。他说,这里面有一些是借款。不过,当法院让韦某平与莫某姣两人当庭对质时,莫某姣否认这笔钱里面有借款。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莫某姣没有异议。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对韦某平判处4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谢某全和谢某琼判处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莫某姣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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