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山”不慎引火灾男子领刑10个月
□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林剑侯兴荣
在自家的责任山场点火“炼山”不料引发火灾,结果导致7.35公顷的林地被烧毁。如此“疏忽”换来的是入狱10个月的惨痛代价。这名当事人曾主动投案自首,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件回顾:
家住灵川县灵田镇的唐某计划在其自家责任山场种植农作物。于是他决定先“炼山”(用火烧来清理林地)。
今年2月的一天上午,唐某与其家人在其责任山场炼山,唐某由于没有防范意识,用打火机点燃杂草烧山,后突然起风导致火势难以控制,结果酿成森林火灾,最终将自己和他人的林木烧毁。经鉴定,森林过火面积7.8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7.35公顷。事后,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过失失火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灵川县法院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应立案追诉。唐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面积7.35公顷,依法构成失火罪。法院综合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唐某属于犯罪情节较轻,遂从轻判处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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