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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的没什么事劝架的反被捅伤了

桂林晚报 2016-06-19 08: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雷娜段书凡)本是酒吧一起工作的同事,结果一个喝多了和朋友吵架,一个去劝架。没想到吵架的没什么事,反而是劝架的遭了殃。年轻男子秦某持刀捅伤劝架的同事张某,导致20岁的张某重伤构成九级伤残。14日,记者从秀峰法院获悉,冲动的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领刑三年六个月。

据悉,2015年8月3日,20岁的秦某在滨江路一家酒吧和朋友喝酒,这家酒吧也是秦某工作的地方,后来因为一言不合,秦某和朋友发生争执吵闹了起来。见此情况,也在该酒吧上班的张某就赶紧上前劝架。结果架没劝成,反而导致秦某把怒火转移到了同事张某的身上,随后还与张某发生了冲突。

因为对张某不爽,秦某决定给张某点颜色看看。第二天,秦某携带一把卡刀到该酒吧找到了张某。张某为了息事宁人,就叫秦某到酒吧一个包厢内好好谈谈。但让张某没想到的是,秦某在跟着他进入包厢时,突然掏出卡刀朝他腹部连捅两刀。张某腹部受伤后,秦某迅速了逃离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张某肝破裂进行手术修补属重伤二级,胃窦前壁2cm浆肌层破裂修补属轻伤一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2015年9月9日,秦某在灵川县一家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久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归案后,秦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但对张某索赔各项经济赔偿22万余元无力赔偿。

秀峰法院认为,秦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造成被害人九级伤残,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此外,参照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索赔金额为8.2万余元,如后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法院起诉。

最终,秀峰法院依法判决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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