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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房子闹腾的

南宁晚报 2015-01-10 13:33 大字

夫妻离婚房子归女方 前夫替偿房贷前妻“失踪”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韦爱华 明俊君)结婚时杨大力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离婚后房子归妻子李美娟所有。由于李美娟不及时还贷欠下11万元贷款,杨大力被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他不得不偿还这笔贷款。日前,杨大力将李美娟告上法庭追索这笔钱,而此时前妻却不知所终。

邕宁区的杨大力和李美娟结婚七八年后,2009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的判决,法院同时判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归李美娟所有,并由李美娟负责偿还房屋贷款。

然而问题出来了。法院判决归李美娟所有的房屋是杨大力、李美娟婚后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当时,杨大力作为借款人、李美娟作为保证人与农行邕宁支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离婚后李美娟拥有房子却没有及时还贷。2012年2月,杨大力、李美娟被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通过第三人(农行南宁邕宁支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金11万多元并支付利息。

2012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杨大力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1万多元并支付利息;李美娟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杨大力偿还了所欠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部借款本息共10多万元。

杨大力偿还借款本息后,认为其是代前妻李美娟偿还借款,经多次向李美娟追偿无果后,便于2014年8月向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美娟支付其代李美娟偿还的借款本息共10多万元。

邕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李美娟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向李美娟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开庭时李美娟未到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两人的离婚纠纷案中,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确定了该笔款项应由李美娟负责偿还,因此,杨大力偿还了借款后,也因此根据法院的判决享有了向李美娟追偿的权利。

日前邕宁区法院判决:李美娟支付杨大力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共10多万元。由于李美娟不知所终,法院作出判决,并在报纸上向李美娟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文中人名为化名)

男子拒绝偿还120万元 法院腾迁住户以房抵债

本报讯(记者 何璨汐 通讯员 黄艳芳)孙某等人经法院调解须返还刘某共计120万元,但其并未履行义务。随后,法院裁定孙某等人以房抵债,仍遭到其拒绝。为保障法律权威以及当事人利益,法院最终做出了强制屋内住户腾迁房屋的决定。8日,良庆区法院、灵山县法院和民警配合将物品清空,把房屋交付给刘某。

三年前,灵川县法院经民事调解,确定孙某等人须向刘某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刘某损失20万元,共计120万元,但孙某等人并未履行。刘某遂向灵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孙某等人仍拒不履行。

由于孙某等人在南宁市良庆区西平二街拥有一栋房屋,灵川县法院裁定将其拍卖,以房抵债。据了解,该栋房屋曾经被拍卖过三次,均流拍,而刘某愿意以第三次起拍价175.5万元的价格接受这栋房屋抵债。随后,刘某于去年5月份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但此时,孙某等人依然拒绝以房抵债,甚至千方百计地将该栋房屋通过租售变现,为刘某接手房屋制造诸多阻碍。

据了解,案件审理期间,在房屋已被保全查封的情况下,孙某等人仍擅自将房屋以74.8万元的低价卖给不知情人士李某,后经良庆区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法院拍卖房屋期间,孙某等人又将房屋第三至第七层租给他人,有些租户租期长达20年。

强制腾迁房屋前,法院已在该栋房屋张贴执行公告,要求住户2015年1月1日前搬走,但住户不仅没搬走,反而撕掉了执行公告。

1月8日上午,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工作人员、灵山县法院工作人员、民警的配合下,该栋房屋内的物品被清理一空,由搬家公司运往指定地点;开锁人员更换门锁。至此,法院成功将该栋房屋交付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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