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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土审告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出具的

广西日报 2014-04-23 11:06 大字

南国土审告〔2014〕16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灵执字第3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灵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现依法公告注销位于南宁市良庆区西平二街9号,由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宁国用(2012)第5890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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